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厅(建委)、房地产管理局、物业管理协会、房地产开发公司、物业管理公司及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房管处:
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——建设部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,根据建设部、人事部[2005]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自2005年12月1日起,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,实行职业准入制,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;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,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推出《注册物业管理师》执业资格制度,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,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,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。2007年第三季度进行全国第一次“物业管理师资格”考试,考试合格,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,人事部、建设部用印的《
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 》。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。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,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决定于2007年举办《注册物业管理师》考前培训班,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对象:
物业管理企业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;
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;
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。
二、申报条件:
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参加《注册物业管理师》考前培训:
1)取得经济学,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,工作满10年,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。
2)取得经济学,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,工作满6年,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。
3)取得经济学,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,工作满4年,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。
4)取得经济学,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工作满3年,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。
5)取得经济学,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,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。
6)取得经济学,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,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。
7)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、学位的,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。
三、培训内容:
1. 共四门课程:《物业管理实务》、《物业管理综合能力》、《物业经营管理》及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》。共计72个课时。
2. 考前串讲为赠送项目,与培训分开进行,串讲将于考试前一个月内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进行。
四、结业与证书复检:
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,对持有建设部颁发的《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》者,作为物业管理继续教育内容,在证书中作继续教育记录(盖章)。请携带本人已取得的《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》,进行注册。
五、培训时间与地点:
1.培训时间: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届时组织持有“物业管理师师资培训合格证”的教师进行授课和考前辅导。
2.培训地点:厦门(具体培训地点另行通知)
六、培训费用:
1. 培训费:700 元 / 科(含习题集、参考资料并赠送当年本科目的考前串讲),共计:2800元
2. 食宿统一安排,费用自理。
七、报名办法:
请各有关单位、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公司、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。本培训中心在厦门(电话:0592-5592848)设立报名处。欢迎按地区组织集体或个人报名,亦可用电话、传真或E-mail报名,我们根据报名先后顺序,发送报到通知,详告报到时间、地点、行车路线及有关事项。
电话报名:(0592)5592848 传真报名:(0592)5566962 QQ报名:8498370(写清联系电话)
八、其它:
1、请携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;身份证复印件1张。
2、收到此通知可转发下属单位,复印有效。
3、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,帮助预定返程始发车、船、机票, 以上费用自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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